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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歲男無牌駕駛避查撞跌警察電單車 涉19項控罪被判囚32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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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歲男無牌駕駛避查撞跌警察電單車 涉19項控罪被判囚32個月
2021年11月,交通警於九龍灣啟祥道,發現一名私家車司機駕駛時手持電話,遂亮起警察電單車閃燈示意截查,但司機無理會更在交警接近時才踩油,撞跌警方鐵騎。該名有前科的男司機事後落網,更被揭發多次在停牌期間駕駛,他遭起訴19項控罪,包括危駕、沒有在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要求下停車等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今日(6日)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、停牌48個月,及罰款合共2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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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歲被告黃潤藍報稱於車房工作,案發時正被停牌,他於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。19項控罪,包括7項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」、7項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」、1項「在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」、1項「沒有在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要求下停車」、1項「危險駕駛」、1項「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」及1項「沒有報告意外」。
 
事發於2021年11月14日晚上約11時,案情指警員在啟祥道巡邏,發現被告用左手使用電話約5秒,其當時車速為約30公里。警員亮起閃燈,指示被告在停車,惟被告反而加速逃走,在啓祥道與宏光道交界的紅燈燈位停下。警員下車查問,就突然高速倒車,撞跌警察電單車,警員好在及時避開。被告終成功逃脫,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,發現他除了在案發當晚,亦曾多次於停牌期間駕駛,於11月29日拘捕被告。

法庭揭露,被告本身有20項定罪紀錄,涉及盜竊、勒索、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、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。他在2020年亦因危險駕駛、無牌駕駛等罪,被停牌2年,但期間亦違規駕車。要適當反映被告人罪責的總刑期,起點為48個月;扣除認罪的三分一後,總刑期為32個月。

法官陳慧敏形容,被告完全視法紀為無物。本案沒有人受傷純屬僥倖,加上被告在2021年10月23日出獄不足一個月再次犯案,被告亦再遭停牌48個月,又下令需在停牌期屆滿前,完成駕駛改進課程,否則駕駛資格會繼續被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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